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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都得!代孕还是拍拖?男方向女方追索30万花销被驳回

 男女双方同居后闹掰了,男方周先生起诉到法庭,称因其妻无法生育,其与洗浴中心的赵小姐达成口头代孕协议,并助其购房购车,共花费30万余元,分手后他要求赵小姐返回这笔不当得利得来的钱。而赵小姐则称,其与周先生分手前为情侣、同居关系,周先生为其购车、购房所付款项均系主动赠与。究竟孰是孰非?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后,今天(10月8日)向记者通报称该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  周先生今年49岁,2013年5月左右,他与小自己12岁的赵小姐在广州白云区一家洗浴中心相识。周先生起诉称,两人关系亲密后,因他的妻子无法再生育,赵小姐同意为他再生一小孩,并提出周先生向其支付一定的金钱。
  2013年8月左右,赵小姐告知他说自己已怀孕。2013年,双方拟共同购房,后赵小姐坚持一人购买,并登记在她名下,办理手续时赵小姐无钱付款,购房款全由他通过银行代为支付。周先生还称,赵小姐还向他借款支付购车首付款,供车款也经常从他这里借取。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,上述款项共304576元。经多次催讨未果,他于是起诉到法院,请求判令赵小姐返还不当得利304576元及利息给他。
  作为被告的赵小姐则称,她与周先生分手前为情侣、同居关系,交往时对他已有配偶并不知情,得知他的真实婚姻状况后,自己便于2014年7月左右与周先生分手了,周先生本身具有主观过错。另外,她与周先生同居期间均采取避孕措施,不存在代孕关系,也无民间借贷关系;周先生多次转账给其的款项,金额多少不等,系同居期间生活费,已由二人消费完毕。
  此外,自己在同居期间并未工作,无实力购房,房屋认购书中并无她的签名,可见她并无购房意愿,也不在现场,周先生为她购车、购房所付款项,均系周先生主动赠与,其取得有合法的依据,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 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,周先生向赵小姐银行转账68000元,并为赵小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3000元及全部购房款的事实,双方均无异议,法院予以确认,但金钱作为种类物,赵小姐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不能证明周先生所主张的事实。
  本案中,周先生主张其与赵小姐定有口头“代孕协议”,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“代孕协议”真实存在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即使“代孕协议”真实存在,也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。
  周先生对其不法原因之给付存在过错,其要求赵小姐返还所得利益无法律依据。综上,周先生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,对其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,依法判决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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